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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户口迁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意见的通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展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行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备户口迁入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注册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民户口迁入,遵循实际居住于、人户完全一致的条件管理制度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人口户口居民在市内迁入和本市以外常住人口户口居民迁出本市,限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市实施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区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范围还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备合法平稳住所、合法平稳职业,依法交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地区的大城县以具备合法平稳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第二章 迁出联合区域的条件及申请第一节 亲属投奔落户第五条子女投奔本市城镇具备合法平稳住所常住人口户口的父母,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奔人申请人;(二)被投奔人、投奔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准予获取);(三)被投奔人夫妻双方结婚证(再婚具备抚养权的被投奔人获取离婚证和再婚协议或法院起诉书);(四)投奔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需要证明亲属关系的准予获取);(五)合法平稳住所证明。
第六条父母投奔本市城镇具备合法平稳住所常住人口户口的子女,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奔人申请人;(二)被投奔人、投奔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亲属关系证明;(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已投奔子女的父母不得再行申请人其他子女连环投奔。第七条(外)孙子女投奔本市城镇常住人口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奔人申请人(经投奔人父母签署证实);(二)被投奔人、投奔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奔人的居民户口簿;(三)投奔人父母双方结婚证(再婚具备抚养权的投奔人父母一方获取离婚证和再婚协议或法院起诉书);(四)投奔人《出生于医学证明》以及投奔人与被投奔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需要证明亲属关系的免遭获取);(五)合法平稳住所证明。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第八条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生的新生,招收学校凭下列申请将学生户口迁出就读于学校集体户:(一)入学通知书;(二)居民身份证;(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新生花名册;(四)户口迁入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休学、被解聘学籍,申请人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出转学就读于学校或返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有所不同情况办理:(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申请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月转学批准后文件;2、转至学校接管证明;3、户口迁入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二)休学或解聘学籍学生需提交的申请1、本人申请人;2、学校批准后休学、解聘学籍的证明;3、户口迁入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4、父母居民户口厚以及合法平稳住所证明。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递交原籍户口吊销证明。
第十条经的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出接管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申请自由选择在派出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一)派出工作地落户1、本人申请人;2、毕业证;3、低收入报到证;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5、户口迁入证(省内毕业生除外);6、单位工商管理证明;7、合法平稳住所证明(无合法平稳住所的参考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1、本人申请人;2、毕业证或低收入报到证;3、户口迁入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平稳住所证明。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递交原籍户口吊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第十一条下列回国(境)移居的人员,合乎下列条件的,在本市制订居住地落户:(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移居后申请人回到内地移居准许的,需提交本人申请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后移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移居通知书、帮助申请人办理落户申请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平稳住所证明;(二)准许移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人、港澳居民移居证或台湾居民移居证以及合法平稳住所证明;(三)准许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人、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平稳住所证明。第十二条被批准后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后完全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白鱼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人、公安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平稳住所证明。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第十三条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低收入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人口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获得合法平稳住所的,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人;(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合法平稳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同城(市)区内的常住人口户口夫妻互相投奔,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奔人申请人;(二)被投奔人、投奔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奔人、被投奔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第十五条同城(市)区的常住人口户口人员,因再婚、转手房屋后不合乎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申请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一)本人申请人;(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三)再婚需提交离婚证和再婚协议或法院起诉书,转手房屋需提交房屋出让合约或涉及证明。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第十六条投奔本市农村具备合法平稳住所常住人口户口的未婚,成婚登记注册剩一年,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奔人申请人;(二)被投奔人、投奔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奔人、被投奔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人口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其它农村地区,再婚后投奔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申请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人;(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厚和居民身份证;(三)离婚证和再婚协议或法院起诉书;(四)直系亲属的合法平稳住所证明。第十八条本市农村地区具备合法平稳住所(仅限于本人名下)且无合法平稳职业的人员,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人;(二)申请人户口厚及居民身份证;(三)合法平稳住所证明;(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未成年子女投奔本市农村常住人口户口父母的,凭下列申请办理落户:(一)被投奔人申请人;(二)被投奔人、投奔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奔人居民身份证;(三)被投奔人夫妻双方结婚证(再婚具备抚养权的被投奔人获取离婚证和再婚协议或法院起诉书)和投奔人的出生于医学证明(户口簿需要证明亲属关系的准予获取);(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第二十条经的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出接管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实施低收入单位且自由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并未实施低收入单位返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申请办理:(一)本人申请人;(二)毕业证或低收入报到证;(三)户口迁入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平稳住所证明。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递交原籍户口吊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第二十一条经的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后调到的干部,依照合法平稳住所、低收入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未婚以及子女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低收入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人;(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随迁未婚、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并未记述未婚、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四)的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交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于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限于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的干部);(五)单位工商管理证明;(六)合法平稳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平稳住所可在低收入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低收入单位表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表示同意落户证明)。第二十二条由本市移往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管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申请在退伍前原户口吊销地完全恢复落户:(一)移往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平稳住所证明;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递交原籍户口吊销证明。第二十三条经军转办接管、移往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申请办理落户:(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二)《军官复员证书》;(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或移往单位表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第二十四条移往管理部门接管移往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申请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人;(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申请人离(弃)休证;(四)离(弃)休干部移往管理部门开具的移往证明;(五)合法平稳住所证明或移往单位表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后,凭下列申请办理随军落户:(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后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入审批表》;(二)供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于医学证明(户口簿需要证明亲属关系的准予获取)。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备合法平稳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申请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收养人申请人;(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三)领养登记证;(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出特定地区条件及申请第二十七条特定地区拥有第二章亲属投奔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须要完善完全相同申报申请。第二十八条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请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平稳住所、低收入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低收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人将本人、未婚以及子女迁出居住于、低收入地:(一)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二)获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三)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求学归国的毕业生;(五)经的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优秀人才;(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第二十九条合乎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人;(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于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限于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四)境外获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求学服务中心证书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确认凭证,荣誉证书;(五)低收入单位工商管理证明;(六)随迁未婚、子女的居民户口厚、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遭获取)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需要证明亲属关系的准予获取);(七)合法平稳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对合乎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平稳住所,凭下列申请按顺序在低收入地办理落户:(一)低收入单位集体户落户的,低收入单位表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表示同意落户证明;(三)低收入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低收入单位无集体户证明。第三十一条投奔本市特定地区具备合法平稳住所常住人口户口的未婚,成婚登记注册剩一年,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奔人申请人;(二)被投奔人、投奔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奔人、被投奔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请的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且交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申请可申请人将本人、未婚以及子女迁出居住于、低收入地落户:(一)本人申请人;(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劳动合同和交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平稳住所可在低收入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低收入单位表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表示同意落户证明)。第三十三条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且纳税剩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合乎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不受纳税以及交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容许),凭下列申请本人、未婚以及子女可在居住于、低收入地办理落户:(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三)随迁未婚、子女的居民户口厚、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遭获取)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需要证明亲属关系的准予获取);(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表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出非特定地区条件及申请第三十四条非特定区域拥有第二章亲属投奔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须要完善完全相同申报申请。第三十五条投奔非特定地区城镇具备合法平稳住所经常住户的未婚,凭下列申请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奔人申请人;(二)被投奔人、投奔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投奔人、被投奔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平稳住所证明。第三十六条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于且具备合法平稳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申请办理落户:(一)申请人申请人;(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合法平稳住所证明(租用私有产权房屋递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租赁房屋备案登记证)。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用语含义:(一)以上:皆包括本级、本数;(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年满18周岁人员;(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未婚、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四)合法平稳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请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五)合法平稳寄居所指本人、未婚、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明确分成以下情况:1、经房管部门证实获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获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实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证实使用权的公产房;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租赁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平稳住所证明范围:1、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出租住房使用权证明;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开具的使用权证明;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宅基地用于权证;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定的租房协议。(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1、还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交纳明细证明;2、仅限于申请人低收入单位为其交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八)亲属关系证明:还包括需要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于医学证明、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开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因征地改建等原因户籍注册地址不不存在的,暂停办理户口迁出业务。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并未具体的户口注册事项及其他涉及事项,参考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执行。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继续执行,2015年8月1日实施的《廊坊市区户口迁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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